1、获得“转”股(以本钱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100÷10×3=30(万股),不消缴纳小我所得税,不增加股票投资的计税根底。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股份造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小我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造企业用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盈利性量的分配,对小我获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做为小我所得,不征收小我所得税。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誉社在转造为城市合做银行过程中小我股增值所得应纳小我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本钱公积金”,是指股份造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构成的本钱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小我获得的数额,不做为应税所得征收小我所得税。而与此不相契合的其他本钱公积金分配小我所得部门,应当依法征收小我所得税。
2、获得“送”股(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00÷10×5=50(万股),按“送”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根据“利钱、股息、盈利所得”项目所得,缴纳小我所得税50×1×20%×50%=5(万元),由甲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增加股票投资的计税根底50万元。
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规定,股份造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盈利性量的分配,对小我获得的红股数额,应做为小我所得纳税。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规定,股份造企业在分配股息、盈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小我付出应得的股息、盈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钱、股息、盈利项目计征小我所得税。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本钱征收小我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肆意公积金转增注册本钱,现实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盈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盈利增加注册本钱。
因而,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股份造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小我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小我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本钱)的部门,应根据“利钱、股息、盈利所得”项目征收小我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分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事后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利钱、股息、盈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八条规定,小我所得税,以所得报酬纳税义务人,以付出所得的单元或者小我为扣缴义务人。
《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盈利小我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小我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小我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税律例定计征小我所得税。
转增股本后,天然人股东李四拥有甲上市公司股票100+100÷10×3+100÷10×5=180(万股);投资成本仍为1000万元;计税根底为1000+50×1=1050(万元)。
居民企业a公司
1、获得“转”股(以本钱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1000÷10×3=300(万股),不做为企业的股息、盈利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增加股票投资的计税根底。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获得股息、盈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构成的本钱公积转为股本的,不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盈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持久投资的计税根底。
2、获得“送”股(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000÷10×5=500(万股),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加股票投资的计税根底5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契合前提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契合前提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
转增股本后,居民企业a公司拥有甲上市公司股票1000+1000÷10×3+100÷10×5=1800(万股);投资成本仍为10000万元;计税根底为10000+500×1=10500(万元)。
《企业管帐原则应用指南——管帐科目和次要账务处置》规定,收到被投资单元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停止账务处置,但应在备查簿中注销。因而,居民企业a公司需要在备查簿中记录所持股份数量的增加和持久股权投资计税根底的变革,但不需要做管帐分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股息、盈利收入调增应税所得500万元,同时按免税收入调减应税所得500万元。
居民企业b公司
获得“转”股(以本钱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50÷10×3=15(万股),不做为企业的股息、盈利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增加股票投资的计税根底。
获得“送”股(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50÷10×5=25(万股),因持续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时间不敷12个月(2010年10月~2011年6月),属于获得不契合免税前提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股票投资的计税根底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契合前提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罗持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畅通的股票不敷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
转增股本后,居民企业b公司拥有甲上市公司股票50+50÷10×3+50÷10×5=90(万股),投资成本仍为16×50=800(万元),计税根底为800+25×1=825(万元)。
居民企业b公司在从二级市场购入甲上市公司股票时,应根据金融东西确认和计量原则的规定,按照持有证券的企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卖金融资产,在资产欠债表中,要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卖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更),贷记“公允价值变更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管帐分录。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股息、盈利收入调增应税所得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