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施行上市公司股息盈利不同化小我所得税政策。
(1)小我从公开发行和让渡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盈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同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小我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盈利时,对截行股权注销日小我已持股超越1年的,其股息盈利所得,按25%(即20%x25%=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行股权注销日小我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让渡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盈利时,同一暂按25%(即20%x25%=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小我让渡股票时,证券注销结算公司按照其持股期限计算现实应纳税额,超越已扣缴税款的部门,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小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注销结算公司,证券注销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做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通过上述操做我们能够晓得,若是持股时间不敷一年,对截行股权注销日未让渡的,股民会被根据5%的税率代扣代缴小我所得税,若是超越一年在出卖的话,则无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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