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应当根据下列尺度付出高于劳动者一般工做时间工资的工资报答:
(一)摆设劳动者耽误工做时间的,付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答;
(二)歇息日摆设劳动者工做又不克不及摆设补休的,付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答;
(三)法定休假日摆设劳动者工做的,付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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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应当根据下列尺度付出高于劳动者一般工做时间工资的工资报答:
(一)摆设劳动者耽误工做时间的,付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答;
(二)歇息日摆设劳动者工做又不克不及摆设补休的,付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答;
(三)法定休假日摆设劳动者工做的,付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