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改措施有何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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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监视办理法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管办理机构造定的有关审慎运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视办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计划,并对其施行情况停止监视。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根据要求整改的,国务院银行业监视办理机构能够区别差别情况,采纳下列办法:

(一)责令撤销董事会决议;

(二)责令股东弥补本钱金;

(三)停行对新营业和增设分收机构申请的审查批准;

(四)限造资产让渡、分配盈利;

(五)限造股东让渡股权;

(六)责令股东让渡股权;

(七)责令调整董事、高级办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造定的有关审慎运营规的,国务院银行业监视办理机构应当自契合规则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所有采纳的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限造办法。

那些的规定,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造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大大强化了银行业监视办理委员会的监管手段,加大了监管力度,使我国的金融监管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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