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判刑什么时候停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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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关于公事员被采纳强迫办法和受行政刑事惩罚工资待遇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度公事员局2010年12月21日颁布 人社部发〔2010〕104号)规定:

一、公事员被采纳强迫办法和受行政、刑事惩罚的工资待遇处置

(一)公事员被取保候审、监视栖身、刑事拘留、拘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根本工资的75%计发作活费,不计算工做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某人民查察院不告状某人民法院宣告无功、免予刑事惩罚,未被收留教育、强迫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纳强迫办法期间计算工做年限。

(二)公事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拘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事员被收留教育、强迫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根本工资的75%计发作活费,不计算工做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按照所受处分响应确定。

(四)公事员遭到刑事惩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做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打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事员遭到刑事惩罚,经再审宣告无功或免予刑事惩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赐与处分的,从处分变动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施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元补发。到达国度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施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做年限。

(六)公事员遭到刑事惩罚,经再审宣告无功或免予刑事惩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动的,按照变动后的处分响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动的次月起施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施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动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元补发。到达国度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施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动期间计算工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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