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股票“间接退市”是指创业板实行末行上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在末行上市后必需进入代办股份让渡系统。退市后如契合代办股份让渡系统前提,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让渡系统停止股份让渡的申请。 创业板公司从呈现持续吃亏、不定期披露按期陈述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各类异常情况到相关情况继续恶化致其最末退市,将相继履历风险警示处置、暂停上市、末行上市等过程。
创业板上市公司呈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比来两年持续吃亏(以比来两年年度陈述披露的昔时经审计净利润为根据); (2)因财政管帐陈述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矫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矫正,对以前年度财政管帐陈述停止逃溯调整,招致比来两年持续吃亏; (3)比来一个管帐年度的财政管帐陈述显示昔时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4)因财政管帐陈述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矫正但未在规按期限内矫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未在法按期限内披露年度陈述或者中期陈述; (6)比来一个管帐年度的财政管帐陈述被注册管帐师出具否认定见或者无法暗示定见的审计陈述; (7)呈现可能招致公司闭幕的情形; (8)因股权散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前提,公司在规按期限内提出股权散布或股东人数问题处理计划,经深交所同意其施行; (9)公司股票持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息争或者破产清理申请;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退市后,根据目前的规定,尚不克不及间接申请恢复上市。发行人需根据《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办理暂行法子》等规定从头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