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指根据债券发行时约定的前提和持有人的意愿能够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换优先股指根据规定能够转换为通俗股的优先股。
可转换债券或可转换优先股的持有人可行使转换权力,将其持有的债券或优先股转换成通俗股。企业按规定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本时如呈现转换差额,则其转换差额应做为股本溢价。
详细的管帐核算办法如下。
(1)可转换债券转换晋通股。
例.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债券1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债券溢价发行每张发行价110元,并规定到期每张债券可互换成面值为10元的通俗股8股。发行后债券溢价摊销了5000元。如今债券持有者将上述债券全数互换成通俗股。
按照规定可转换债券转换通俗股,应按转换增加的股票的面值做为股本。转换削减的债券面值加上未摊销的溢价或者减去未摊销的折价后的金额,若是大于所转换的股票面值,其差额应做为股本溢价。本例8中,1000张债券溢价共10000元,故未摊销溢价5000元,按照规定共可互换通俗股8000股。
据此体例管帐分录:
借:应付债券一债券面值 100000
应付债券一债券溢价 5000
贷:股本 80000
本钱公积--股本溢价 25000
(2)可转换优先股转换通俗股。
可转换优先股转换通俗股与可转换债券类似。
按转换削减的可转换优先股的面值削减优先股的股本,按转换增加的通俗股的面值增加通俗股的股本,若是削减的优先股的面值大于转换增加的通俗股的面值,其差额做为超面值缴入股本。转换体例的管帐分录与上例类似。只是借方改为"股本一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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